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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条例3月1日起实施 个税起征点提至2000元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8年2月23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税务总局对个税起征点上调政策衔接问题做出规定

  3月1日起“实际取得”适用新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22日下发通知,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计税时间为“实际取得”的时间

  通知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强调,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月工资3月发未必省税

  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之所以强调“实际所得”,是因为我国目前各单位工资的发放时间不一,而且还可以调整发放时间,具有较大灵活性。用实际取得时间来判断是否适用新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体现公平原则。

  如果将2月份的工资放到3月份发放,会不会省税?对此,税总人员表示,这样做尽管可以使用2000元的新标准,但3月份工资也要相应延迟到4月份发放,否则3月份就要发放2月份和3月份两个月的工资,按照税法规定,当月的全部工资要合并计算纳税,事实上会加重税收负担。

  之前有税务人士表示,如果使用新起征点计税的所得是以实际取得时间为准,那么将年终奖放到3月发是有利的。不过有税务专家指出,年终奖放到3月发只有一种情况可因新起征点而受惠,即工薪所得(扣除“三险一金”后的部分)低于新起征点、且差额可令到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下调一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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