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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与经适房或公共租赁房不能兼得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8年1月8日  来源/作者 深圳新闻网


 问: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哪些情形下将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答: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被取消低保资格的;

    (2)因家庭常住户籍人数减少或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最低标准的;

    (3)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交纳租金的。

    问:新申请家庭指的是什么?他们到哪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答:新申请家庭指的是已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目前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现行的规定,新申请家庭到社区工作站领取并填写《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后,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

    问:廉租房新申请家庭须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1)《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3)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问:现享受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的,能否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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