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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正副总不可担任工会主席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8年1月29日  来源/作者 腾讯

   以往在不少企业中流行的由企业老总或者副总及其配偶或亲属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等管理层成员的行为,今后在深圳将成为“违法”行为。

    昨日下午,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在《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对工会干部人员范围做出明确规定。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同类职务人员和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配偶和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

    集体合同谈判时限十个工作日

    深圳今年立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安排计划以及深圳城市总体规划等在内的一系列法规条款,也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作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细化补充,《草案》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重大事项进行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双方不得拒绝拖延集体谈判。另规定,一方发出集体谈判要约后,另一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草案》同时明确企业有无为职工交社保公积金、工资福利薪酬等内容必须公开,在深圳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员工可加入深圳工会等职工权益内容。

    人数不够可联合筹建工会

    《草案》规定,有职工25人或工会会员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用人单位如果妨碍职工加入工会,拒绝提供工会筹备机构办公条件或拒绝进行组建工会协商,市总工会将收取其两倍筹备金,以示惩处和督促。《草案》此次修订中还规定,“用人单位会员不足十人,且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或者与本地区本行业其他用人单位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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