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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0月1日施行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8年10月31日  来源/作者 新浪

  区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核查完毕,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三十九条区民政部门应当将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人员名单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系统内公布,并可在低保人员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十日。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低保人员的诚信信息纳入低保人员档案。

  第六章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四十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支出项目。

  第四十一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编制预算的规定和要求,在每年年底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下一年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

  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第四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四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市民政部门每年会同财政部门,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审计部门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低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停止发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由区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回骗取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低保人员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不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的;

  (三)假冒低保人员,骗取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低保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一年内无特殊生活困难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低保人员的家庭成员或其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未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变更的,由区民政部门做出调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并责令其退回多领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关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民政部门移送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国土房产、车辆管理、工商、出租屋管理、税务等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民政部门移送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初审和审批的;

  (二)为低保人员出具虚假证明及材料的;

  (三)擅自改变低保对象的保障标准的;

  (四)与他人串通,伪造材料,冒领、多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冻结、扣压、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五十条 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职责对低保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五十一条受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社会服务机构或居民自治组织在履行职责中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由街道办事处依照委托协议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不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批准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户主和与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子女(包括户籍迁出本市的在校就读子女)、父母;

  (二)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市、区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四条对因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家庭支出急剧增加,支出大于收入,致使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临时救助。

  第五十五条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医疗、教育、住房等情况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专项救助。

  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及专项救助制度,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2002年2月11日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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