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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0月1日施行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8年10月31日  来源/作者 新浪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民政部门的委托,对低保人员的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获得批准的,连续计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章收入计算

  第二十三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月人均收入的计算标准为申请当月前连续六个月的家庭收入的月平均数除以家庭成员数。

  第二十四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工资及其相关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

  (二)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三)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安置费;

  (四)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五)离退休养老金;

  (六)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收入;

  (八)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九)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十)自谋职业收入;

  (十一)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合法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计算。

  第二十五条家庭成员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慰问金和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伤残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残疾人补助;

  (四)义务兵的退伍安置费;

  (五)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

  (七)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

  (八)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金;

  (九)参加公益性岗位获得的收入的三分之一;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各类收入按实际收入额计算;但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和基本生活费,在扣除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照该费用所依据月数的平均额,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七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为一年,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次月起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第二十八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全额享受保障待遇和差额享受保障待遇。

  经批准获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下列规定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居民,按照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有一定收入的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享受。

  第二十九条低保人员达到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就业上岗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上的,停止享受保障待遇;高于一倍以上不足两倍的,在六个月内仍按原标准享受保障待遇,仍可享受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救助。

  第五章低保人员管理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人员实施动态管理,通过低保人员定期填表申报、社区公示、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及时掌握低保人员及其财产变化情况,保证低保人员享受的待遇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三十一条低保人员的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当在迁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转移领取保障待遇手续。逾期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人员应当向迁入地街道办事处重新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二条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举办就业培训,并为其提供就业推荐服务。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应当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有关部门推荐就业。

  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尚未就业的低保人员组织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低保人员,应当参加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三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在市外居住的低保人员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在市外连续居住超过三个月的低保人员应当每三个月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第三十五条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系统,使用统一软件,街道办事处要设置计算机管理、查询终端,实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

  市、区教育、卫生、国土房产、劳动保障等部门对低保人员给予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或劳动就业、培训等帮助服务的,相关部门应当将救助、帮助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专项救助、帮助信息与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低保人员档案,加强档案资料的保存、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查询、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低保有效期满未予延续或者街道办事处停止发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保人员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交回其《低保证》,并由街道办事处统一上缴区民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市、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办事程序、低保人员名单和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示,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及人员,可以向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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