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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0月1日施行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8年10月31日  来源/作者 新浪

  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在审查及异议核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申请不予批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三)超过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享受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四)人均持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金额超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十倍的;

  (五)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

  (六)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楼房未满五年,或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楼房已满五年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

  (七)购房入户未满八年的;

  (八)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档消费项目和高档消费品的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统计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低保人员或其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人员应当于当月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变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属实的,由街道办事处办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手续,调整后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调整的次月开始发放。

  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低保人员或其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由街道办事处做出调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低保人员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因就业上岗导致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低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查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该低保人员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在获得批准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劳动,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培训,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两次推荐就业而拒绝的;

  (三)连续两次或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

  (四)在外地连续居住超过三个月,未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停止低保人员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无特殊生活困难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低保人员需要延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续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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