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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离婚”真能拯救婚姻危机?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7年9月7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探讨

    “试离婚”很多细节须规范

    深圳市罗湖区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张卫星则说,有专家提出的“试离婚”建议,一定程度上是为保护妇女权益的,因为在多数离婚案件中,妇女多为受害者,特别是一些中年妇女,她们在离婚后,再婚的可能性比较小,而男性则比较大。因此,通过“试离婚”来挽救一些人的婚姻,是有积极意义的。

    张卫星说,1994年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日废止),对于想离婚的夫妻双方实际上就起到了缓冲作用。“那时候,我们可以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才发给离婚证。这在客观上造成缓冲,很多最初提出离婚申请的,后来却又不离了,这种情形,100对中,至少有30%是这样的。”

    张卫星还说,现在,按照新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施行),只要带齐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场就可以发给离婚证书,现在的情形是,100对中,有95%是离了的。

    对“试离婚”的想法,张卫星说,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包括试离婚时限该多长,试离婚期间双方能否有各自的性行为以及试离婚期间共同财产如何保护等问题,都需要规范,操作起来难度将会很大。

    “试离婚”不宜当成制度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高穗生认为,“别居”制度提出要当事双方分开生活2年,时间跨度太大,并不适合婚姻修复,特别是不利于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权益保障。

    她指出,面对不同当事人,“别居”制度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如短暂分开,也许能起到冷静和缓解作用,长期分开只会加剧婚姻解体,因为长期分居带来的子女教育和夫妻感情沟通等将成为新问题。对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别居”可能成为转移财产、制造争端甚至另寻新欢的平台。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周文斌认为,“试离婚”,也许作为夫妻之间私下的协议可以行得通,但把它作为一种制度来提倡,就显得不合适。它等于是不办手续的事实上的离婚,这与现行《婚姻法》形成悖论——法律一方面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履行义务,但“试离婚”又允许夫妻双方在某段时期里可以不履行义务,一旦出了纠纷以何为准?《婚姻法》的最大价值,在于以公权的形式认可了私权的最佳选择方式。所以规定了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分割、赡养、夫妻义务等一系列问题。法律强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必须履行义务,更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因此,试图把“试离婚”制度,当成一条似离非离的缓冲带,并不可取。避免离婚的方法,还有很多,如婚姻指导,心理咨询等等,并非“试离婚”就是一个上好的方法。(记者裴军运)  (来源: 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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