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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规:租房未备案要受罚 无身份证不能住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7年9月27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修改后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昨日(26日)从盐田出租屋管理办获悉,施行近一个月来,有关部门尚未接到涉及居住证的违规个案。

    据了解,由于《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在盐田区试行,《规定》中涉及居住证的内容在盐田区先予施行。记者昨日从盐田出租屋管理办获悉,新《规定》施行一个月来,该区尚未接到涉及居住证的违规个案,但违反其他内容的个案接到了3宗。

    新《规定》要求,业主应当在租客入住当天,将其基本情况向出租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有关部门查处的3宗违规行为,都是违反此规定。

    据悉,未如实填写信息或者未及时变更信息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实际租住人数每人200元处以罚款。有关人士表示,之所以没有接到涉及居住证的个案,一是因为申领居住证的工作才刚刚开始,二是因为有关部门和群众都自觉按照居住证实施方案办事。 
  
  □解读

    为无居住证者租房罚中介5000元

    “与旧《规定》比起来,新《规定》当然更加细致,增加和修改了很多内容。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没有居住证不能租房’,涉及到了很多方面。”昨日,有关人士对新《规定》作了详细解读。

    无身份证件不得留宿

    租户在租赁住宅房屋时,必须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为应当办理居住登记而未办理或者应当申领居住证而未申领的人员提供居住条件;短期租住的承租人还必须于入住7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

    未备案罚租金总额的20%

    未办理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并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20%的罚款。

    不得为无居住证人员介绍长期承租

    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规避或者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管理;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为无《深圳市居住证》的人员介绍长期承租。违反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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