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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调查科技企业越有名越易被商业侵害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7年3月17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本地宝深圳讯(记者张玲 通讯员孟广军)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牵头主办的“网络与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讨会”于3月17日到3月18日举行,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都将派出有关负责人参加此次研讨会。

  研讨会上,深圳市检察机关将提交《深圳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况调查》,梳理近年来此类案件在深圳的发展脉络。深圳市检察机关自2003年至2006年12月15日共受理审查起诉的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40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46件,侵犯商业秘密案31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1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25件,侵犯著作权案7件。

深圳市六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各有侧重

  调查显示,在全市六个行政区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数量和类型分布情况与各区的区域功能、经济发展方向相关。例如,南山区是深圳市高新科技企业聚集区,尤其是高新科技园的建立和发展,使该区聚集了众多全国著名乃至世界著名的高科技企业如中兴通讯有限公司、大族激光公司、腾讯公司等,还有国内许多著名高科技企业的研发基地和分支机构如联想集团、金蝶公司、IBM、北大方正、四通公司等等。从南山区几年来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来看,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达16件,占了64%,是全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一半以上。

  龙岗、宝安两区所涉案件绝大多数都为假冒注册商标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两区院审查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该两类案件约占83%,这种现象的存在应与该两区的产业结构多为加工企业等有关;而罗湖区院的案件则突出表现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较多,该特点与罗湖区地处深圳繁华的商业区,比邻香港,商业贸易较为发达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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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罗湖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获得数字表明,2006年1月-12月15日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共58件,但真正以刑法213条至220条规定的7个罪名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仅3件,其余均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呈捕,其差距达十八倍之多。

知名高科技企业最易被侵害

  涉及高科技企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处于技术领先领域的知名高科技企业,最容易成为犯罪侵害的目标,在深圳的几大著名高科技企业如华为公司、中兴通讯公司等都先后遭遇此类侵权。

  发生在深圳腾讯公司的软件著作权被侵害的案件则更为新颖和特别,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等5人在未经腾讯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外挂软件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收费,非法经营额达31万元人民币,侵犯了腾讯公司游戏软件的著作权。

  几年来,发生在深圳市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除少数几例侵犯著作权案外,几乎全部集中在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这四类案件中,案件类别非常集中,其中又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最为突出,占全部案件的73.4%,这主要是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投入成本低、获利大,尤其是假冒世界名牌、驰名商标等,成为获取高额利润的捷径;而侵犯专利权的案件则鲜有发生,

办案周期长达10个月到一年半

  调查显示,这类案件的办案周期一般都比普通刑事案件长,多数从审查起诉到判决都需要十个月以上甚至长达一年半左右。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如王志峻、刘宁等侵犯华为公司商业秘密一案中,其窃取的技术秘密本身极具专业性,涉案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则均为参与研发项目的各个环节的工程技术人员,同时具有本专业的硕士学历,其作案的便利性、隐蔽性极强,该案涉及多个城市,多份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案情复杂,且从犯罪嫌疑人作案到发案,从侦破及至在逃犯罪嫌疑人归案,追究刑事责任历时近十一年。

量刑基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

  近年仅有极少数案件判决结果为四年有期徒刑。以罗湖区院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为例,该院四年来已有审理结果的40名被告中,除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外,90%为一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判处拘役几个月的居多),即使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亦不例外。

  调查指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经常会涉及电子证据,但电子证据并未被纳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形式之中。此外,立案难、案件主犯一般未能归案也长期困扰着办案机关和知识产权被侵犯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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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深圳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案例

  一、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

  被告人吴新、谢速侵犯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一案中,两被告人分别为该公司的软、硬件工程师,二人均参与该公司 DVB-S、DVB-C、DVB-T等机顶盒的研制,二人在工作期间均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后与他人成立公司,以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相关技术秘密入股,合作开发DVB产品。被告人谢速、吴新离职后将创维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DVB-S、DVB-C、DVB-T等技术资料私自复制带出公司,利用从创维公司窃取的DVB-S、DVB-C、DVB-T等技术资料,开始研发DVB-S、DVB-T机顶盒,并于2005年4月研制出模型机,前往香港参加春季电子展销会。造成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二、深圳大族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被侵犯

  犯罪嫌疑人陶某侵犯深圳大族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案中,大族激光公司对自行开发的HAN 5 LASERng System 1.0 ForWIN95/98 激光打标机控制软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犯罪嫌疑人陶某曾在大族激光公司从事激光打标机的销售工作,在离开该公司加入温州嘉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后,在明知名为TOP LASER Maqrking System 的激光打标机控制软件侵犯了深圳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下,仍与他人共同商定对该侵权软件进行非法复制,并将该软件安装运用在嘉泰公司生产的激光打标机上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六十多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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