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资讯快递 > 经济生活 > 个税申报期间补缴税款不收滞纳金首页

个税申报期间补缴税款不收滞纳金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7年3月14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本地宝深圳讯 昨日(12日),深圳市地税局就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召开新闻发布会,提醒市民按时申报,以免发生违法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均应在上一年结束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深圳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凡是在上一年度没有任何偷漏、并且年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只需领取个税申报表并如实填写即可,并不会产生再次纳税的问题。股票转让暂不征个人所得税,但需对股票转让收入进行个税申报。

    据介绍,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做偷税处理。但在申报期结束后,被税务机关查出存在上年度个人所得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况,将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记者康岩慧)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返回160首页

本地搜索

搜索:
右侧展示广告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修复IE--深圳160黄页信息--深圳企业信用查询--联系我们--法律顾问--友情链接
深圳160信息网 版权所有©2000-2009 sz160.com 粤B2-2004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