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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提案为老百姓谋福利 圆深圳低收入者住房梦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7年2月5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致公党省委会连提三提案为老百姓的“住”鼓与呼

圆中低收入者住房梦

房价一路高涨,关于住房的话题在省“两会”上也日益升温。4日,致公党广东省委会接连向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提交《构建以租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中低收入群体居住问题》、《积极解决商业住宅小区内的矛盾,构建新型平安和谐社区的建议》和《关于在我省各地级市设〈城市住房委员会〉的建议》三件集体提案,为让老百姓住得称心、住得安心、住得放心鼓与呼。

观点1.

经济适用房应租售结合

提案认为,为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我国从1998年开始建立经济适用房制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适用房也暴露出一些弊端。

提案认为,在当前的住房保障制度下,廉租房只面对低保家庭,比重很小,在一些城市中只占到1%。而有很大一部分人买不起房,又不够住廉租房的资格,成了政策的“夹心层”。因此,应对经济适用房的住房保障功能进行重新划分与界定,改变以往全部出售的形式,从“只售不租”向“租售结合”的方向转变。部分面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产权属于政府,只租不售,让低收入家庭有房住;而针对那些有一定能力、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则鼓励他们购买小户型的销售型经济适用房。

观点2.

构建以租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

提案建议,政府应研究制定以租赁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重点建设包括廉租房和出租型经济适用房在内的“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

廉租房主要面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出租型经济适用房则面向没有能力和资格购买销售型经济适用房,但又不符合租住廉租房条件的户籍和暂住人员中的低收入家庭。对于其他中低收入家庭,则可通过购买销售型经济适用房解决,从而构建起包括廉租房、出租型经济适用房和销售型经济适用房的以租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

六途径建设政府公共租赁房

提案提出了6种建设“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途径和方式:一是各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二是政府通过免费拨地、拨出资金和贷款担保提供资助;三是通过出售或出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附属的商场、街市铺位及停车场获得维护和兴建房屋所需的资金;四是通过将“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与商品房用地按比例捆绑出让,让房地产开发商统一兴建、无偿提供给政府做公共租赁住房;五是逐步将部分销售型经济适用房改作出租型经济适用房用于出租;六是改造现有的政府公共物业用作“政府公共租赁住房”。

实行低租金政策

此外,提案认为应将“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到整体的城市规划和土地政策中去,增加政策性保障住宅用地供应,优先保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用地供应。

提案提出,“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从规划、建设到分配等的全过程,都应纳入专门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监督:其建设必须通过对外招标承建;其管理由政府指定部门进行专业化的运营和管理;其产权归政府所有,居住者无产权,无转让转租权,租户不能转租给他人牟利。在具体操作上,实行低租金政策,出租型经济适用房的租金应当至少比市场上的房租低30%。

此外,政府应制定系列政策及法规,以制度、法规保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公平性。分别制定廉租房和出租型经济适用房的入住资格标准,入住者要有公示期,以确保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是真正的低收入家庭;建立“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申报和轮候制度,按困难程度和申报时间进行轮候,确保最困难的家庭优先入住。

观点3.

变“以售为主”为“以租为主”

据提案介绍,在发达国家,国民拥有自有产权的住房比例,瑞士是42%,英国是46%,丹麦则是“全民租房”。在拥有成熟健全的住房保障体系的国家,人们不仅不愁找不到可租的房子,而且租房价格保持着相对平稳。为此,提案提出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既有政策性住房保障性质的廉租房、出租型经济适用房,也有普通商品房性质的住房租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房屋供应体系,促进住房市场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引导全社会有买有租。

观点4.

政府应介入商业住宅小区事务

近年来,商业住宅小区里出现的各种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致公党广东省委会和民革广东省委会调研发现,当前我省商业住宅小区里存在的纠纷主要是由物业设施建设和配置不完善、业主委员会不规范运作、物业管理收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被挪用以及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所引起的。

致公党省委会在提案中认为,政府介入商业住宅小区事务,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平衡各方力量与权益,已是当务之急。

同时,提案认为,业委会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有关部门应像在企业推动成立工会组织一样推动成立业委会。

观点5.

建立城市住房委员会审议住房政策

为了保证政府所制定的城市住房政策,在吸纳专家和市民意见的基础上,更科学化、更具有民意基础,提高政府住房政策的公信力,提案建议,我省在各地级市建立“城市住房委员会”,对于该市住房的政策、规划、计划及其相关问题,施行城市住房委员会审议程序。该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兼任,委员由市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市民代表组成,由市长聘任。其中专家和市民代表人数要超过半数。未经“城市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城市住房政策、城市住房发展规划、城市住房建设计划,不得交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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