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资讯快递 > 关注民生 > 二手房交易纠纷频频发生 业主过年难搬新房首页

二手房交易纠纷频频发生 业主过年难搬新房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7年1月24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对于传统的中国家庭来说,买房是人生头等大事。每逢岁末,市民手上多多少少会有些余钱,于是买房就成了年末的一件大事。近年因房屋涨价造成的二手房交易造成纠纷,成了法院受理的“热点案件”之一。记者盘点去年法院审理的二手房纠纷的两大热点,请律师为市民“支招”,教市民遇到二手房纠纷如何正确运用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春节将至,不少深圳市民都忙着买房、搬新房。可花60万元卖了二手房的廖女士却仍无法搬进新房。原来,此房的原业主丘女士曾将房屋转让给另一买房者吴女士,双方发生纠纷没办过户。原业主遂将房子卖给廖女士,并办理了过户。可吴女士认为丘女士是因房价涨了不愿按原价卖,和廖女士恶意串通卖房。三方为此打了多场官司,陷入到了“诉讼持久战”。

    购买二手房引发纠纷

    2002年2月,丘女士购买了福田区一套80平方米的安居房。次年5月,丘女士和吴女士签订转让房屋协议,约定将这套房屋以4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女士,吴女士应支付15万元给丘女士作为首期款,余款在办理过户时一次性支付;丘女士在收到首期款后将房屋交给吴女士使用,任何一方违约都处以5万元违约金,办理安居房全产权手续的费用由丘女士承担……2003年6月,丘女士在收到15万元首期款后,将该房屋交给吴女士使用。

    2005年4月,丘女士取得了该房产的房产证,但双方因过户和付款问题发生纠纷。同年6月,吴女士认为丘女士迟迟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丘女士提出反诉,称吴女士没支付剩余的全部房款,请求法庭解除转让协议,判令吴女士返还涉案房屋,支付违约金和租金。

    福田区法院一审认为,吴女士和丘女士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但导致双方协议未能履行的原因在于,双方在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同时履行义务”:吴女士认为没办理过户不应付款,丘女士认为不付款就不办过户。法院认为双方均互相都有责任,遂判决驳回吴女士的起诉和丘女士的反诉。

    判决后,吴女士和丘女士都没上诉。后双方多次委托律师发函,一个要求继续履行转让协议,一个要求解除协议,但都没达成协议。

    诉讼波及三家庭

    2005年12月,丘女士将该房产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另一购房者廖女士,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吴女士得知后拒绝搬出该房屋,廖女士取得了产权却住不进房子。

    2006年3月,吴女士将卖房者丘女士告上法庭。她认为丘女士因房价上涨的原因,迟迟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还和廖女士恶意串通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已卖给她的房屋再次卖给别人,并办理了过户。她请求法院判决丘女士和廖女士签订的合同无效。廖女士作为此案的第三人,也卷进了官司。

    在法庭上,吴女士提交了录音证据,欲证明廖女士在购房屋前已经知道了房屋出售的情况。她还认为,当时的市场价类似房产已经超过1万元/平方米,丘女士以6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廖女士,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存在恶意串通。

    丘女士辩称,因为吴女士没付清房款违约在先,她已经单方面解除了转让协议。她处分的是自己的物业,况且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时候,她并没有向廖女士披露已经和吴女士签订转让协议的情况,不存在恶意串通。

    廖女士则称,买房时丘女士说里面住的是租户,她购房前并不知道房子曾卖给吴女士,请求法院判决她和丘女士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

    现象分析

    "毁约事件"频频发生

    近年来,深圳房价一路走高,二手房交易日趋活跃,二手房买卖纠纷也逐年增加。根据罗湖区法院的一份统计数据来看,2006年1至9月份该院共受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83宗,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1%。法院认为纠纷发生的起因在于:房价不断高涨,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以后,卖方为了寻求以更高的价格出售房屋而不惜违反合同约定,破坏交易。

    纠纷1

    卖方以更高价卖给第三方

    本来卖房者和购房者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决定将自己的房子转让给对方,可还没来得及办过户,房价又涨了。受到利益的驱动,卖房者撕毁原来的约定,将房子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纠纷2

    房价涨了卖方不按原价出售

    卖房者和买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价又涨了,卖房者觉得当时卖亏了,于是不愿再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房屋。他们向买房者明确表示:拒绝出售房屋。双方发生纠纷。

    律师支招

    关键在于如何告准告对

    春节将至,不少卖房者选择在年底放盘,市民手中余钱多了,也会准备投资买房、搬新房。可是如果买二手房遇到纠纷,市民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昨日,记者采访了曾代理上述案件的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邵秋雯律师。邵律师认为,碰到二手房纠纷诉讼,关键在于怎么告才能告准、告对,这样才能争取到自己的权益。她针对去年二手房买卖出现的两大纠纷向市民“支招”。

    招数1:如果买房者遇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又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那么买房者首先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原房屋买卖合同在客观上,已经很难或无法继续履行。那么,买房者最好直接以“卖方违约”为由将卖房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卖方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招数2: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房价攀升,卖方不愿再以合同约定价格出售房屋。那么买房者应该看到:此时房屋买卖合同还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买房者可以以“卖方违约”为由将卖房者告上法庭,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也可以以“卖方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邵律师还提醒市民:在吴女士、丘女士和廖女士之间的二手房买卖纠纷中,由于吴女士和丘女士以前自行签订的协议约定了“同时履行义务”,吴女士认为没办理过户不应该付款,丘女士认为不付款就不应该办理过户,这一有漏洞的协议成了“诉讼持久战”的导火索。在二手房买卖中,卖方一般是个人业主,因此双方拟定的协议可能不尽完善。市民在遇到房屋买卖等重大事情时,最好找房地产专业人士或者律师来草拟协议,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认为“恶意串通”证据不足

    福田区法院一审认为:吴女士提交了录音证据,欲证明廖女士在购房前已知道了房屋出售的情况。但经法院审查,这些录音形成于办理房产过户之后。吴女士还认为60万元的价格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也没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吴女士无法证明丘女士和廖女士之间构成恶意串通行为。

    法院认为,丘女士和廖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虽然吴女士和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丘女士已将房屋交给吴女士使用,但没依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吴女士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她对丘女士只享有债权。丘女士和廖女士签订合同后,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廖女士依法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以及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律原则,廖女士的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吴女士和丘女士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违约责任问题,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吴女士的诉讼请求。吴女士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可这场因二手房转让引发的官司并没有结束:后来廖女士提出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女士搬离该房屋,目前正在二审之中;吴女士又状告卖房者丘女士要求赔偿……

    春节快到了,可廖女士还没能搬进自己购买的新房,吴女士也没能解决二手房转让中的烦恼。(记者 吴欣)

 

相关信息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返回160首页

本地搜索

搜索:
右侧展示广告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修复IE--深圳160黄页信息--深圳企业信用查询--联系我们--法律顾问--友情链接
深圳160信息网 版权所有©2000-2009 sz160.com 粤B2-2004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