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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实习生为何“招”而不“聘”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7年10月25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高校老师:谨防实习陷阱

    面对形形色色的实习招聘,广大毕业生在实习中应当注意什么?记者就此采访了深圳高职院学生处主任陈国梁老师。陈老师告诉记者,要避免上当受骗,学校和学生两个角度都要把好关。首先,学校在给学生推荐实习单位时要充分考察实习单位,对这些单位的经营活动、经营资质、各种证件等进行详细调查。其次,实习生自己要把好关,切勿盲目急躁,要跟着学校安排的实习步骤走。单个的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时更要提高警惕,特别是对一些疑为非法传销组织的公司,这些公司通常有一些共同特点:公司不知名,需求岗位多,招聘条件要求低,待遇栏中除基本工资外有提成项,不留公司地址或地址模糊,所留联系电话是私人电话等等。另外,一旦应聘成功,最好能和实习单位签订合同,要求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

    律师:没有劳动合同也可追究民事责任

    企业招聘实习生要不要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薪酬是否受法定最低工资约定?为此,记者采访了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刘学锋律师。

    刘律师认为,对于这些问题要区别对待,可以把实习生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狭义的行业实习,如专利代理人、律师、医师等,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习生按正式职工的待遇并依合同的规定给付工资,同时还受法定最低工资规定的约束,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必须办理,实习生在此期间发生伤残、生病时,均按正式职工的规定处理。

    另一种情况是广义的实习,即实习人员出于教学、就业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这种实习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也没有最低工资之说,但双方还是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相关劳动条款,如果没有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则按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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