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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没有记录 房产抵押是否有效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7年10月23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抵押登记有利维护交易安全

    【法官手记】

    抵押作为一种物的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权利、动产等特定财产的占有,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抵押合同有两种生效要件,一种是“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是“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抵押合同,只要未办理登记,就一直处于未生效状态,当然不能对抗已登记的生效的抵押;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抵押合同,虽然签订了就生效,但要特别注意“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总而言之,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享有的债权得到最大化的清偿,不论是何种抵押物(法律许可的),都要对抵押权进行登记,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的权利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有法定登记部门的,应当向法定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没有规定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应当注意“登记”与“公示”这两个概念的区别。A法院的意见说到底就是未经“公示”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物权法》对于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设定的是经“登记”而非“公示”。我们认为,这里的“登记”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在签订了抵押合同之后,就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的备案登记,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最大化的维护;“公示”则是相关登记部门将已经登记的信息以大众可以查知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如信息上网、档案公开、在相关凭证上注明登记情况等等。因此,“公示”是登记部门的职责而不是当事人的责任。抵押登记是公示抵押权乃至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是表现抵押权法定内容的形式;而公示是让社会大众查知财产状况的方式。

    登记对于充分发挥抵押的担保功能,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避免纠纷发生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抵押登记,一方面,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权关系以及抵押担保关系公诸于世,使债务人处于社会监督之下,必然会对债务人产生较大的约束力,促使其履行债务;另一方面,抵押财产经过登记可以获得对世效力,并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不论抵押财产流于何处,债权人都可以行使追及权,使其债权得以实现,这就大大地强化了抵押的担保功能。通过抵押登记,向社会昭示抵押财产上抵押权的存在,可以提醒其他人在就抵押财产进行交易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因债权人行使抵押权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通过抵押登记制度,在法律上对抵押权的顺序进行合理的安排,可以有效地避免当事人之间在抵押财产受偿上的冲突,保障抵押权的实现。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提供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每一种担保方式的设定都有不同的标准。因此,我们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他人提供的担保时,应当仔细阅读《物权法》和《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登记等义务,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官简介】

    刘茹

    刘茹,女,1994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专业,2004年获得法律硕士学位。现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处审判员,国家二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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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房产抵押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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