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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没有记录 房产抵押是否有效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7年10月23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执行结果】

    涉案房产抵押有效 担保中心优先受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担保中心对争议房产享有抵押权以及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经B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予以保护。其次,抵押登记客观发生在2003年4月3日,而马某某向A法院提起诉讼是在2005年,A法院对争议房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时间是2005年7月27日,在抵押之后。故周某将争议房产抵押给担保中心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可能。再次,根据争议房产《房地产证》的“他项权利摘要”一栏的记载以及国土部门的确认可以确定,周某和担保中心确实于2003年4月3日在国土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即抵押权人已经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登记义务,至于A法院查封该房产时查询的资料显示未抵押,这样的结果是国土部门工作疏忽造成的,与抵押权人无关,其不利后果不应由抵押权人承担。

    故A法院应当在扣除相关执行费用后,优先偿付担保中心享有的债权。


相关标签:房产抵押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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