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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没有记录 房产抵押是否有效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7年10月23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争议焦点】

    抵押未经公示是否有效

    对这种情形,A法院认为,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具有公示、公信原则,即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以外部可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因信赖公示而为的一定行为应受保护;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公示,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结合本案事实,即使担保中心于2003年4月3日进行了房产抵押登记属实,但国土部门未将该抵押状况以外部可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即未予公示,导致争议房产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未抵押)与真实的物权状态(设有抵押)不一致。担保中心设定房产抵押的行为,因缺乏公示、公信力,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马某某因信赖争议房产没有抵押而提起诉讼,A法院也依法对争议房产进行查封。查封后的房产再设定的抵押是无效的;查封之前担保中心设定房产抵押的行为因缺乏公示、公信力,物权的设立存在瑕疵,对本案的债权人马某某而言不应享有优先权。担保中心的主张是不成立的,房产拍卖款应偿还周某对马某某的债务。

    因A法院的意见与担保中心债权的执行法院C法院的意见分歧较大,A法院将该案报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A法院于2006年7月7日将该争议房产委托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63万元,待案件协调完毕后再予分配。

    2007年6月,担保中心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执行监督,请求保障他们抵押权的实现,监督A法院将拍卖款优先偿付给抵押权人。


相关标签:房产抵押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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