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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十一试行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6年9月29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车辆在深圳特区内发生轻微碰撞可就近到保险集中服务点理赔

    鼓励当事人自愿快速撤离事故现场,缓解因小碰小擦而引发交通拥堵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吴凡 谭大跃)从10月1日起,深圳车主如果在道路发生无人伤亡的轻微碰撞事故,可就近到深圳市保险集中快速理赔服务点办理理赔手续。昨(28)日,深圳市公安局与深圳保监局联合宣布,自10月1日起,深圳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及保险快速理赔机制,将在特区内如期试点推行。

    深圳市交警局负责人表示,这一举措的出台,将能有效地引导、鼓励和促进交通事故当事人自主自愿选择“快处快赔”模式来快速撤离现场,以缓解因小碰小擦事故引发的交通拥堵。

    六种事故形态不适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主要是针对在深圳经济特区内,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但在此前提下,仍有六种事故形态不适用该机制,需保护现场并报警处理。

    一是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保险标志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无检验合格标志;二是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三是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四是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五是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六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

    深圳市交警局人士表示,除上述情况外,对于其他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轻微碰撞交通事故,要由事故的任意一方当事人填写“事故事实形态确认书”,经各方当事人确认签名后,当事人要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自行协商处理或报警等候交警前来处理。

    据悉,该确认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制,由保险公司印制并免费发放的,车主也可在市公安交警局各服务窗口、各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和加油站等地免费领取。“确认书”一经当事各方签署,便视为对记载的事实形态无异议,并将作为交通警察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和保险理赔的依据。

    保险快速理赔同步启动

    深圳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事故各方均在深圳市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可自愿直接到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进行定损,并由被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如果当事人一方不选择到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进行定损索赔,或车辆是在异地保险公司投保的,也可按照保险合同依法索赔。

    据悉,市保险同业公会已组织全市所有经营车险业务的17家保险公司,就配合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机制,在我市罗湖与福田设立了专门的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如果在理赔过程中,车主之间产生事故责任争议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驻点民警对争议的案件提供责任确定专业意见。

    市交警部门人士表示,为防止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现场既不协商也不报告交警的现象引发交通拥堵,保险公司在接到事故报案电话后,将会把事故地点迅速反馈到122指挥中心,由交警部门指令巡逻民警及时赶往现场,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或由交警受案处理、依法处罚。

    索赔提示:须确保信息真实

    昨日,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还向社会发布了“深圳市保险快速理赔服务指南”,提示车主须重点注意的多项内容。

    一是当事人在进行快速处理协商时,应尽可能多地准确掌握对方的各项真实信息,对填写的确认书应确保真实、准确和全面,不要有任何遗漏。

    二是在前往快速理赔服务点之前,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建议车主与对方交换行驶证等有效证件,以确保同时到达。

    三是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保险索赔的受损车辆,当事人各方对事故造成车辆零部件脱落的,应捡起随车携带,在修理前应当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定损,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如果事故当事人未经保险公司检验定损,自行安排修车,或在事故现场自行就赔偿金额作出承诺,或现场支付赔偿现金等,均属于当事人自愿承担赔偿义务的行为,不作为保险公司的赔偿依据,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四是对谎称发生了保险车辆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车辆事故,或在保险车辆事故发生后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证据资料,或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故意扩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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