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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九项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可获补贴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6年9月22日  来源/作者 本地宝

就业困难人员将获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可获“奖励金”。昨日(20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出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九项政策,新一轮3年积极就业再就业政策进入实施阶段。根据新政策,我市户籍失业人员将获得更多的就业扶持和援助。

    五类人员可申请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原政策,凡失业3年就可申请困难人员,但这导致一些不愿工作但经济条件较好的年轻人依然领取困难补贴。新政策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凡已办理失业登记、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未缴纳社会保险(宝安、龙岗两区农转居人员由原股份公司代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求职登记时间在3个月以上并愿意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的深圳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新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也进行了“监管”,规定从认定之日起连续2次未主动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接受就业指导的;或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未就业的,不再认定其为就业困难人员。

    三类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新政策加大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规定凡持有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的雇主及其雇用人员,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对从事临时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也增加了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地点、服务地点或服务对象均在本市范围内的临时性工作岗位及以个人技能独立提供自雇服务的工作岗位,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凡持有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含3年)且自愿在市社保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以个人身份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均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招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可获“奖励金”

    为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新政策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政策。其中,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每月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招用奖励金;对被企业招聘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由企业承担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符合减免税收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每月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到就业服务机构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年满3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招用奖励金。

    失业青年见习培训可获生活补贴

    在就业促进方面,新政策增加了培训与就业挂钩的规定,即失业人员参加政府补贴的培训后,报销费用的额度要根据就业的状况确定新政策规定。

 
新政策还规定凡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6~25周岁,身体健康,应届毕业生或已在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见习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青年,均可申请参加见习培训,见习培训期间由政府支付每月650元的生活补贴及购买综合保险,另给予企业每人每月200元的管理费补贴。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提高

    为促进失业人员创业,新政策还加大了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力度,适当提高了贷款额度。其中,个人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合伙经营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按人均3万元的标准累加,如果3人以上的,按合伙人人均4万元标准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相关新闻

    上半年1.5万人再就业

    本报记者李可心报道2003年以来,我市实施积极就业政策,采取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如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的援助、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开展政府补贴失业人员培训等,帮助户籍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了再就业,保持了深圳就业再就业形势的稳定。

    据了解,截至今年6月底,我市登记的失业人员共有2.7万人,上半年我市已促进15000多人再就业,其中10580人为困难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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