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资讯快递 > 关注民生 > 姓名带勇被拒聘用 司机诉公司侵犯就业权首页

姓名带勇被拒聘用 司机诉公司侵犯就业权

深圳160信息网资讯  www.sz160.com  2006年11月22日  来源/作者 佚名

    近日,罗湖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彭×勇诉被告深圳市某汽车客运公司、范×喜名誉权纠纷一案,该案因涉嫌用人单位招聘时讳名、影响公平就业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罗湖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其是一名资深司机,于2005年11月及2006年7月两次到被告一深圳市某汽车客运公司处应聘,均因姓名中带有“勇”字遭被告忌讳没有被录用。该公司负责招聘工作的职员、被告二范×喜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说公司忌讳名字带“勇”、“雄”字的司机,还说没有录用原告的理由是因原告“脾气暴躁”、“经常与别的车刮蹭,而被原工作单位开除”,还发生过“伤人事故”等。原告认为被告招聘讳名侵害了其平等就业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另外,原告为了应聘自动辞工而并非被开除,工作中既没有经常与别的车刮蹭,更没有发生过伤人事故。被告诽谤原告,严重影响到原告今后就业。据此,原告请求罗湖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为此案是一桩名誉侵权纠纷,对于原告名誉是否受到贬损,法院认为侵犯名誉权一般表现为侮辱、诽谤,并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即使原告确因名字中带“勇”而被被告拒绝,原告的社会评价不会因此受到贬损,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而对于是否造成原告经济、精神上的损害,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亦没有提供其精神上受到损害的证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相关信息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返回160首页

本地搜索

搜索:
右侧展示广告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修复IE--深圳160黄页信息--深圳企业信用查询--联系我们--法律顾问--友情链接
深圳160信息网 版权所有©2000-2009 sz160.com 粤B2-2004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