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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制度


   

  社会保险费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统称,它是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以缴费工资一定比例而建立的专项基金,它对于保障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医疗需要,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维护社会的稳定,都有着重要作用。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缴费人。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3月19日发布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缴费单位都要按时(原则上是每月5日前)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不按时申报的,社保机构将按照规定予以划拨。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社保机构根据缴费情况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每年向缴费人发送个人帐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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