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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多少


   

  1、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其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同)

  2、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其在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除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保人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以外的门诊医疗费用自理。

  3、 参保人每医疗保险年度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并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具体标准为:

  不满半年,0.5*12P;满半年不满一年,1*12P;满一年不满两年,2*12P;满两年不满3年,3*12P;满3年以上,4*12P。

  按2004年P为2661计,分别为1.6万、3.2万、6.4万、12.8万。

  注意:一定是连续,如果中间有停交,保障变为0,重新开始计算。

  4、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发生下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5、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每医疗保险年度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与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具体标准为:

  满半年不满一年,5万;满一年不满两年,10万;满两年不满3年,15万;满3年以上,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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