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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失业救济金上调为800元每月


   

  从7月1日起,我市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其中的失业救济金上调为800元每月,上调了120元。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在昨天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强调,此次上调为每年一度的正常调整。

  调整涉及五个险种

  按相关规定,市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统一于每年7月1日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454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3621元。

  因此,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621元计算。此次调整涉及的险种包括了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五险种。

  户籍员工养老保险最高月缴基数增千余元

  按照我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企业按员工缴费工资缴纳10%,个人缴纳8%。而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不得超过300%,这样可保证个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此次调整,我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调整为2173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的,调整为10863元,分别比2008年度的最低和最高标准高了233元和1164元。

  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变,特区内为1000元,特区外为900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10863元。

  养老保险待遇中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以及一次性生活费计发基数按照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调整为3621元。

  失业救济金上调为800元

  医疗保险方面,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2173元,非从业居民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448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10863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621元。

  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621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173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0863元。缴费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621元,失业救济金标准上调为800元,比原来的680元上升了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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