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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两大新规热点详解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养老待遇大幅提高

  新报讯【记者 李茜 通讯员 冯兆君】本市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将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在农民参保时对缴费进行财政补贴改为对城乡居民领取待遇时进行补贴,可以减少财政资金的当期支出,将大幅提高城乡居民的养老待遇水平。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详解了有关手续。

  参保

  (1)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参保申请,行政村或工作站人员持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2)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定参保资格、缴费金额和政府补贴标准后,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城乡居民持《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到相关的金融机构办理缴费。

  领取

  城乡居民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享受养老待遇审核手续,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城乡居民《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参保人员缴费记录;(3)行政村或工作站填写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通过天津市社会保障卡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5日。

  衔接

  先后参加城乡居民、农籍职工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退休年龄时,经折算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5年的,将其城乡居民或农籍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的40%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60%转入城镇职工保险统筹基金,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享受农籍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将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全部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50%之和,一次性转入农籍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农籍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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