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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的规定


   

    一、办理审核手续的对象:

    1、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2、符合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家属到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初审,申请人需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从正式受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对象,由申请人或者家属凭有关证明到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生育医学证明;

    2、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计划内生育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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