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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一至四级伤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按月支付工伤津贴

  一级 2 4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9 0%

  二级 2 2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8 5%

  三级 2 0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8 0%

  四级 1 8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7 5%

  说明:1.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 .残津贴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的,享受哪些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经工伤职工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3年度为1309元),六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为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如何确定工伤职工伤前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工伤前缴纳工伤保险费满12个月的,以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满12个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2个月的,以工伤前12个月养老保险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满12个月,又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以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工资和缴费工资合并计算出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参加工作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参加工伤保险或养老保险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怎么办?

  已经领取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何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后,由用人单位每月10日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请核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填写《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名册》,并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原件;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核定表;缴费不满12个月的,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经社保分中心审核确定后,于每月18日前将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到工伤职工手中。

  对于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每年1月份要通过本人单位向社保分中心提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领取资格证明》。未能按时提交的,社保中心从2月份起暂停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待补交《领取资格证明》后,再对其享受的工伤待遇进行补支付。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能否一次性领取,须办理哪些手续?

  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由用人单位填报《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名册》,同时提供工伤职工常住地不在本市的证明和本人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由社保分中心通过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或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须办理哪些手续?

  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由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核定丧葬补助金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同时申请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申报时要填写《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名册》,并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经审核确定后,由社保分中心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从何时开始享受抚恤金待遇?

  供养亲属从工亡职工死亡后的次月开始享受抚恤金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可以一次性领取,须办理哪些手续?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领取标准为:子女不满十八周岁的计算至十八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

  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通过用人单位办理手续。除提供按月领取抚恤金规定的材料外,用人单位还要填报《天津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审核名册》,提供本人一次性领取抚恤金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对于符合规定的,由社保分中心将一次性抚恤金拨付给用人单位,通过用人单位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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