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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60 >> 深圳社保 >> 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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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三)住院期间使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和自费材料的费用;以及挂名住院、冒名住院、不符合入院标准等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经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鉴定后确定应当出院的,从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或患者住院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而不记账,然后拿费用单据要求报销的费用。

  (五)因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等行为引起的一切费用。

  (六)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七)由于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八)五、六、七项原因引起的一切后续治疗费用。

  (九)不符合市外转诊和现金报销规定的费用。

  (十)不符合市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

  (十一)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十二)未经广东省或深圳市卫生厅(局)、物价厅(局)、财政厅(局)正式批准的诊疗项目费用。

  (十三)未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或已申报但未得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及医院自制药品的费用。

  (十四)职工社会保险证生效之前或遗失但未挂失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十五)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不列入报销范围的其他费用。

  注:凡有上标※的项目指已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项目。

  附件2:

  生育医疗保险项目一览表

  一、产前检查包括以下基本项目: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ABO抗体检测;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血常规、肝肾功能、胎儿监护;

  第十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胎儿监护;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二、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二)人工终止妊娠(流产术),包括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药物终止妊娠;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

  (四)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

  (五)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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