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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16日)
深社保发〔2003〕84号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参保人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需要由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二)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四条  参保人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应当先由本市收诊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一式两联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经转出医院科主任签署意见,送医务办和医院负责人审核
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市三级医院和市级专科医院签订的协议有关市外转诊规定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转诊的疾病,在办理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核手续后,即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市三级医院和市级专科医院签订的协议有关市外转诊规定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转诊的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后,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核准手续,方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第七条  市外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八条  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必须由先收诊的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且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必须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及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九条  市外转诊一次时间最长为3个月。需要超过3个月的,应凭收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市原转出核准机构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核转诊病人。市外转诊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成立深圳市大铲湾集装箱码头工程建设指挥部
为加强对大铲湾集装箱码头建设工作的领导,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市政府于2003年7月15日(深府办〔2003〕76号)决定成立市大铲湾集装箱码头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工程建设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刘应力
    常务副总指挥:汤耀治
副  总 指 挥:王新建(市交通局)、庞大同(市投资管理公司)
    成        员:陈彪(市发展计划局)、王芃(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梁小群(市建设局)、张炳汉(市交通局)、黄争鸣(市环保局)、杨耕(市水务局)、蒋兴仕(市口岸办)、贾和亭(市国资办)、甘伟明(市海洋局)、谢建民(南山区人民政府)、何学文(宝安区人民政府)、张伟忠(大铲湾集装箱码头筹建办)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项目公司成立前,办公室暂设在大铲湾集装箱码头筹建办,主任暂由张伟忠同志兼任。项目公司成立后,办公室转设在项目公司,庞大同同志担任的副总指挥及张伟忠同志兼任的办公室主任职务转由项目公司董事长担任。 
 
成立深圳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市政府于2003年7月24日(深府办〔2003〕81号)决定成立深圳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穗明
常务副组长:王敏
副  组  长:施志刚(市公安局)、彭曙曦(市工商局)、王建南(市维稳及综治办)
成      员:熊良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秦永安(市城管办)、曾威斌(市民政局)、麦柱光(市监察局)、徐友军(市法制局)、白新潮(市中级人民法院)、沈元秀(市检察院)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王太连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石延佑、市工商局刘飞任办公室副主任。

重要提示:《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办法自 2008年 3月 1日起施行,《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点击:《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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