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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设立工资增长机制 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为停工事件设立“冷静期”和“恢复秩序令”制度

    “劳资关系紧张到极点时常会发生罢工、闭厂事件,影响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激化社会矛盾。香港为此设立了‘冷静期’制度,《若干规定(草案)》是否考虑吸收这一立法经验?”记者问。

    傅伦博说,因劳动争议而导致损害公共利益、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是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美国《劳资关系法》和香港《劳资关系条例》就此类劳资矛盾问题作出了有关“冷静期”的规定,即政府认为,一项筹划或深化的劳资纠纷方面的工业行动,包括罢工、闭厂等,可能导致货品的供应或服务的提供,以致会损害香港的经济,或损害公共利益的严重危险等,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实行“冷静期”,在规定的期限内中止或推迟该项工业行动,由有关方面介入谈判、调解、仲裁,以就该宗劳资纠纷达成和解;违反政府命令作出的任何行动,即比照藐视法庭罪处理。借鉴美国和香港的规定,我们在《若干规定(草案)》中设立了停工事件的谈判及政府发布恢复正常秩序命令的制度。《若干规定(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因劳动争议出现停工、怠工、闭厂等行为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等情形的,工会出面谈判,或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劳动争议的处理,不能达成一致的,市、区政府可以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并在三十日内实行冷静期,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在此期间,劳动部门、工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仲裁,促成劳动争议的和解。

    禁止律师“风险”代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工作,实践中反映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比如过高的不合理的代理费影响了劳动者依法维权的积极性,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干规定(草案)》对此有何规定?”记者问。

    傅伦博说,为规范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若干规定(草案)》第五十条从三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劳动争议案件律师收费标准,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标准收费;二是针对律师采用风险代理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规定律师不得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三是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公民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问题,作了必要的限制;鼓励劳动者通过法律援助等合法方式进行维权。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若干规定(草案)》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禁止其参与相应的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记者 方兴业)(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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