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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设立工资增长机制 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不宜一成不变

    “常听到员工说:‘现在什么都涨,就是工资不涨’这实际是劳动者发出了建立灵活、长效的工资增长机制的呼声。《若干规定(草案)》是否顺应呼声建立我市职工工资的增长机制?”记者问。

    傅伦博介绍说,合理的工资收入是劳动者利益的核心,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近年来,由于企业薪酬制度不够合理,未建立起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引发较多劳动争议,也成为引发重大劳动争议事件的主要因素之一。今年一季度全市用工缺口达74万人。用工短缺,原因很多,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工资缺乏吸引力。调研时,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对工资增长也有不少意见。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已经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傅伦博说,根据有关规定,参考外地企业工资情况,《若干规定(草案)》第三十三条对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物价指数及行业发展状况,提出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每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比上年有适当增长。《若干规定(草案)》第三十条还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规定就工资调整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结果和理由向职工公布。

    变通法律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生存之本,工伤医疗费是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保障。《若干规定(草案)》是否予以特别保护?”记者问。

    傅伦博说,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借鉴法国《民法典》、《工资支付法》中有关工资特别优先权的规定,在《若干规定(草案)》第四十六条中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在仲裁期间申请先予执行的,仲裁机构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后,除破产管理费用外,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和月工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以下的劳动者破产宣告前三个月内的劳动报酬。对剩余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依法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条对《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作了适当变通,以保障生命健康权。这一条在京征求意见时,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全总的认可,认为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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