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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17项新举措详解


   

  12  新增糖尿病等  14种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种类增加,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个人自付段”降低。第十二项新举措是,在原3种门诊大病的基础上,新增糖尿病、冠心病等14种门诊大病,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这14种门诊大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且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医疗保险年度内门诊费用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以上的部分,超过部分的70%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3  进口医用材料  记账比例提高

  举措十三是提高进口医用材料的记账比例,取消进口人工器官和特殊医用材料的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住院时因病情需要,在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的诊疗时,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或置换、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由原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50%提高到6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取消4种进口人工器官(人工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和3种进口特殊医用材料(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和心脏血管内球囊)的最高支付限额。

  14  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就医可报销一定比例医疗费

  老办法规定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就医不予报销,必须由深圳医院转诊到市外医院,才能按照规定报销一定比例医疗费用。此次改革的第十四项举措是,参保人自行到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报销比例比按照深圳医院转诊规定报销的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参保人自行到国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报销比例比按照深圳医院转诊规定报销的比例降低40个百分点。

  15  地方补充医保待遇  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举措十五是提高了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是取消封顶线,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连续参保3年以上的最高20万,提高到连续参保6年以上不设最高支付限额。但连续参保6年以下的仍设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二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的并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和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费用从原来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提高到90%。

  16  在社区看病  药费打七折

  我市积极引导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利用社区医疗服务。第十六项举措是,在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绑定在一家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实行社区首诊的基础上,推出引导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到社区就诊的新举措: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药品目录的门诊药品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这就意味着拿同样的药品,在医院看病的,假如从个人账户支付100元,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则只需支付70元,相当于打了七折。

  17  骗取医保基金  处罚力度加大

  举措十七是加大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处罚力度。《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明确规定,单位或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返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骗取金额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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