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深圳交通 > 车主服务 > 办事指南 > 事故违章 > 道路交通事故收费标准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单位
(元)
批准机关
文号






负全部责任的 800.0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16号
负主要责任的 600.00
负同等责任的 400.00
负次要责任的 200.00






负全部责任的 1000.00
负主要责任的 700.00
负同等责任的 500.00
负次要责任的 300.00
备注:
1、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
2、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3、 对确有实际困难、无能力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主观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4、 处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

广告服务--修复IE--深圳160黄页信息--深圳企业信用查询--联系我们--法律顾问--友情链接
深圳160信息网 版权所有©2000-2009 sz160.com 粤B2-2004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