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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单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单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粤教职〔2004〕41号)的精神,我局对第二批申请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结果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教育部和省的有关规定,本次换发许可证的教育机构,须在2004年6月以前已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省制定的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经核查,我市第二批符合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条件的教育机构共120家(详见附件)。

二、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启用后,原《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停止使用。凡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教育机构,将根据其现有条件作相应变更后再申请换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依法予以终止。

三、请符合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条件的教育机构按我局通知时间交回原《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并来我局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换证手续。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人:徐子屏,陈益清,联系电话:82001540,82105667)

 

我市第二批符合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条件的教育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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